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被执行人: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欣源装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9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