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3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镇前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192918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03执142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