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道壶瓶山路818号行政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56年5月7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R291624(9)。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60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8561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280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