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49837号
原告: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严伟国
审判员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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