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49837号之一
原告: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