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澳星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45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4504号之一
原告:广州澳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发生,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澳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澳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广州澳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