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483号之一
原告: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879373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至国、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6层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983577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5530元,由原告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