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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宏森,杭州市萧山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6层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9835772G。
法定代表人:汪建明。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红卫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