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款项2150000元及利息27160.7元(利息按照年利率4.35%继续支付自2018年3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17元、公告费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8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保险、税务、证券、不动产、工商档案、自然资源部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前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该住房公积金中心无缴存记录。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亦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支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