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9145号之一
原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518号1幢1233室。
法定代表人:牛健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宝军,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蓉,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锦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追加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2021年12月1日,原告以需补强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姚洪涛
人民陪审员 姚道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莺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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