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执复22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冠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浦东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执异117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浦东法院在执行该院(2020)沪0115民初81338号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坚实公司)与东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生效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东冠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执行法院驳回坚实公司要求东冠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的执行申请;撤销执行机构(2021)沪0115执1028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事实与理由:东冠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签收(2020)沪0115民初81338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称民事调解书),因此,该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2日对东冠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依据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但异议人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月18日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前已经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因此东冠公司不应承担每日10万元的违约金,申请执行人要求东冠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坚实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东冠公司的上述执行异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履行,东冠公司应该在2021年2月9日前向坚实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但实际坚实公司在2021年2月18日收到,故东冠公司已违约9天。按照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每日按10万元计算,东冠公司应当向坚实公司支付90万元违约金。故坚实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浦东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东冠公司支付90万元违约金符合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的约定。
浦东法院经审查,坚实公司诉东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813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应向原告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8,409,561元,其中第一笔工程款8,409,561元及保全担保费28,340元、违约利息545,000元,均在2021年2月9日前支付,第二笔工程款10,000,000元在2021年5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二、如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第一笔工程款8,409,561元及保全担保费28,340元、违约利息545,000元,则按每日10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第二笔工程款,则应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另行支付原告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三、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为含税价,原告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双方同意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144,971元减半收取72,485.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77,485.5元,均由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坚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1年2月10日东冠公司转账支付给坚实公司50万元,2021年2月18日转账支付给坚实公司8,567,360.20元,2021年5月28日,转账支付给坚实公司1,000万元。
2021年4月8日,坚实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东冠公司支付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产生的逾期违约金90万元,执行案号为(2021)沪0115执10282号。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14日,执行机构作出(2021)沪0115执102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东冠公司向坚实公司支付90万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400元。后东冠公司提出如上执行异议。
浦东法院认为,民事调解书是本案的执行依据,东冠公司支付坚实公司款项的时间应按照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协议确定的时间为准。调解协议明确在2021年2月9日前支付第一笔工程款,而东冠公司实际在2021年2月18日才全部付清,已逾期8天。所以,东冠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民事调解书确定按每日10万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据此,坚实公司依照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有据,执行机构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但其中逾期违约金数额计算有误,应更正为东冠公司向坚实公司支付80万元。东冠公司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东冠公司的异议请求。
东冠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浦东法院(2021)沪0115执异1179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坚实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浦东法院(2021)沪0115执异117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上述事实,有(2020)沪0115民初81338号民事调解书、(2021)沪0115执10282号执行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浦东法院驳回东冠公司的上述执行异议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并无不当。相关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故对东冠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国平
审 判 员 沙茹萍
审 判 员 吕长利
法官助理 雷名星
书 记 员 雷名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