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4354号
原告:***,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6层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983577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