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39号
原告:浙江东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华丰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春方。
原告浙江东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华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东宁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