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立勇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208号
原告:杭州余杭立勇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东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立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余杭立勇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东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立勇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立勇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杭州余杭立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