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杜孟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章沛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黄山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黄山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002执15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