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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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4151号
申请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科技大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30884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杭州云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九豪庄园16-18(16-18幢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AXG97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浙江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8078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云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财产保全费1207.75元,合计2819.75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