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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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586号
原告:杭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无门牌5(3幢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CD39Q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8078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