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5民初1871号
原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伟、纪周成,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
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举堂。
原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