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3执6097号
申请执行人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12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货款10224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要求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阳市广福东街以南A-3地块,东阳市公安局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案已依法予以冻结,但因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截至2020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02249元及利息,诉讼费2345元,执行费1433.74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有18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1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名豪木业(惠州)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60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金阳
书记员  吕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