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7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536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沪0104民初1347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就前述判决确定的权利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案号(2022)沪0104执2136号。本案系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大众
审判员 马怀茹
审判员 钱 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伟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