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火、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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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火,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
申请执行人**火与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3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94658.3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73元,执行费10346.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东阳市广福东街以南A-3地块,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但本案无处置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截至2021年6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794658.36元,诉讼费5873元、执行费10346.58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火。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本院已有12起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83执4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金永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