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执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中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榆靖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昌汉界交警支队车管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1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622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应付工程款462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8848元、仲裁受理费155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支付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予执行申请及附属的相关材料,根据提交的材料显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两份合同约定价格为510万元人民币,被执行人按照两份合同的工程进度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程款482万元,剩余28万元尾款未予支付申请执行人,而上述工程被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未验收工程,已竣工的项目存在大量工程质量问题,又因第二项目未能修建完毕,修建工队已经撤离施工项目现场,故未能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根据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实地勘察现场,确实存在未能修建完毕的工程项目及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将所有材料移送速裁部门进行不予执行审查,现正在审查阶段。
5、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国有土地两宗(土地证编号分别为AAA号和BBB号),但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故暂不宜处置。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惠东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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