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温岭市欣宇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1民初14199号
原告:温岭市欣宇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许宅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中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欣宇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欣宇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欣宇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由原告温岭市欣宇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