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执异18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舒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许舒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异议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异议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咪,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蒋剑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异议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20)陕08执3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异议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请求:1、撤销浙江台州仲裁委员会(2019)台仲裁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2、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予执行;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台州(2019)台仲裁字第14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由于被申请人的设计问题致使合同约定的汽车销售主展厅出现严重漏水、损坏办公用品,至今无法使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提供了照片、现场录像,而仲裁委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进行确认,就枉法裁决属程序违法。2、施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设计、现场勘验,层高不会影响35000v线路的间距,但在施工不到一半时提出高压线影响到施工安装便停工。造成了原料无法存储,致使原料全部报废,给申请人造成直接损失27万多元的损失,并且改造线路又给申请人造成2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台州仲裁委却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3、甲方是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而进度表显示榆林市昌汉界国际汽博园,所有的工程款明细显示是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这足以证明仲裁委的仲裁程序违法,基本事实不清。
二异议人提交证据:1、工程款支付明细两份、2010年、2011年、2012-2014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账的三份转账明细、42份转账凭证、证明一份;2、《承包合同》、工程进度安装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各一份、光盘一个;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照片三张;4、银行结算业务凭证一支、证明两份、电力承包合同一份。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2010年4月30日,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钢结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内容为汽车主展厅钢结构厂房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价款375万元,其中第八条二争议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011年1月11日,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吉利全球鹰4S店,工程地点榆林小纪汗乡昌汗界车管所对面,工程内容钢结构厂房主体,合同价款135万元。
另查明,2019年5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台仲裁字第14号裁决书,其中查明2013年8月9日浙江丰扬钢结构公司与北泰汽贸、昌汉界车城以《工程款支付明细》方式核实确认,昌汉界国际汽博园宿舍、餐厅工程未收款322200元,北泰汽贸主展厅未收款260000元,合计582200元。2014年4月27日以转账形式支付给浙江丰扬钢结构项目负责人盛治国1万元。尚欠工程款462200元(572200元-工程保修金110000元)。
再查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陕08执3号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围绕异议人请求撤销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并不予执行,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阶段中能否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且不予执行。第一,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台州仲裁委在2019年5月16作出案涉仲裁裁决,后向二异议人用EMS邮寄送达,而二异议人却在2020年4月10日向榆林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且申请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故应驳回二异议人的该异议请求。第二,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内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向二异议人发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计算15日期间,最迟也应在2020年1月2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而二异议人却于2020年4月10日才向榆林中院递交不予执行申请书。第三,关于专属管辖,首先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约定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从前述概念可知,专属管辖的前提必须是案件归纳于诉讼渠道时,才考虑管辖权是专属管辖还是地域管辖。而仲裁与诉讼均是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层级上是平等并列的,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有权选择或仲裁或诉讼二者择其一的解决途径。因此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裁决已经将法院诉讼排除在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并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正因为如此便由仲裁裁决,更不存在法院诉讼内的专属管辖一说。故异议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昌汉界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霍 韬
审 判 员  周利娥
审 判 员  李文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甜甜
书 记 员  白致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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