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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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1民初1136号
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中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3480746U。
法定代表人:蒋剑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格,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岳,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9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份,原、被告签订《建筑钢结构制造安装合同》一份,将位于温岭市的中国人民银行大楼的一层雨棚、六层遮挡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分包给原告,合同对设计要求、工程价款、工期、质量、验收、支付与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支付钢结构合同价款100000元,作为本合同钢结构的订金(作为工程款);2、钢结构进场之日起3天内,支付钢结构合同价款150000元,累计支付至250000元;3、屋面板材安装完成支付140000元,累计支付390000元。”后原告进场施工,按约完成了全部工作,包括在施工期间因被告要求的图纸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为此,双方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因图纸变更而新增的工程量作出补充约定,确认原告新增完工的工程量价款为108000元。上述工程竣工后交付验收,共计工程款498000元。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工程款300000元。尚欠工程款19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98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缪雪芳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应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