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江干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104行初275号
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财富金融中心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广景弄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佩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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