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137号之一
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财富金融中心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圆圆,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1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特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1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5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6556元,由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郁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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