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1195号
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045340515,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财富金融中心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复润置业有限公司东方茂开元名都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21906153C,住所地:杭州市**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61号(复城国际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群。
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复润置业有限公司东方茂开元名都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06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丁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