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518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平,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045340515,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财富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跃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贤,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茹华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富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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