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深装(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581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深装(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1栋2**4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00594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财富金融中心2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0453405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深装(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受理,后我院向原告***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87.81元。原告***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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