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25018号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胥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寇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福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福田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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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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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