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2207江苏新阳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220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阳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光公司)与被告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赋安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阳光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新阳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阳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5.5元,由原告新阳光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斌 人民陪审员  许 霞 人民陪审员  王**盛
法官 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