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411执1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经开佳峰电缆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1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2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年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存款及有价证券。截止2019年12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未收取到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11执16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冀友佳
书记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