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292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7594698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17号第2幢第3层。

法定代表人:丁春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镭,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4095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密渡桥路15号新世纪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高洁。

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729116354),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车站路98号308室。

负责人:虞永卫。

被执行人:高洁,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高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37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43512.50元,支付以本金34351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被执行人高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8810元、执行费50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高洁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其名下的浙CDJ068车辆已委托登记查封,并已采取网络布控措施,但未实际控制。截至2019年12月18日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高洁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洁、虞永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和布控措施,但未实际控制。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高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29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钟宁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