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永鑫管道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民申2382号
再审申请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永鑫管道物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高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张福军
书记员 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