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8执2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86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支付案款6296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891元、执行费5888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无大额银行存款余额,并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我院于2019年12月4日前往杭州车管所核实,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被执行人高洁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汽车,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前往温州市车管所办理查封登记,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高洁持有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我院于2019年6月27日对高洁持有的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100%股权进行了冻结,我院于2019年7月1日将高洁所持有的股权移送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于2019年11月5日向我院出具《关于终止评估项目的说明函》,因该公司负债过多,无法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我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于申请人,申请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处置该股权。
6.于2019年7月1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尚应支付案款6296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891元、执行费5888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20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张成果
书记员 顾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