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经开佳峰电缆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民终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密渡桥路**号新世纪大厦**层。实际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山路553号中小企业大厦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40958。
法定代表人:高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经开佳峰电缆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号。注册号:330403620032066。
代表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经营者,住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经开佳峰电缆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上诉人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翔
审判员汪先才
审判员*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