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4721号
申请人:***,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881E。
法定代表人:穆光福,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12F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608887。
法定代表人:兰涛,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赛锋,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申请人: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西路**金德隆商业中心**106、107、205、206、207、305、306、307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54798181E。
法定代表人:王赛锋,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银法,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告***与被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赛锋、被告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银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君达以其名下位于的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山一路5号3单元302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赛锋、被申请人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银法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君达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山一路5号3单元302户的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叶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崔鹤
书记员杨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