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颖,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西路800号金德隆商业中心9栋106、107、205、206、207、305、306、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颖,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穆光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27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989630.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