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9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余杭区临平街道乾元村5组东阳门10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25196804171515。
原告:***,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余杭区临平街道万陈村5组北埭77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25197007221510。
被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
街道远展街59号工力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1438688009。
法定代表人:郑晓卫。
原告***、***与被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
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
余货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同日以双方
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1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宣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