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9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余杭区临平街道乾元村5组东阳门10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25196804171515。

原告:***,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余杭区临平街道万陈村5组北埭77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25197007221510。

被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

街道远展街59号工力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1438688009。

法定代表人:郑晓卫。

原告***、***与被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

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

余货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同日以双方

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1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宣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