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2436号
原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远展街**工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晓卫。
委托代理人姚峥嵘、杨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东站枢纽东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蔡宏伟。
委托代理人刘珂、杜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4元,由原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