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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远展街59号工力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688009。
法定代表人:郑晓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明,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0民初15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7989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103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本案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0执8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雁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黄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