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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远展街59号工力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郑晓卫,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99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杭铵
审判员黄培良
审判员杨席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