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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7940号 原告:***,女,200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坤坤,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南方国际花园清华苑A区6#楼0105、0106、0108、0109、0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TU5J8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253934178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远展街道59号工力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6880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杨坤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杭州**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坤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杭州**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