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县海游街道石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2民初659号
原告: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1幢Z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公司推荐人员。
被告:三门县海游街道石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石岩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海游街道石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诉讼请求出于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奚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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