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1幢Z105室,组织机构代码:753284933。
法定代表人尤希克。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执行人王仲坤,男,1962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仲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06民初4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公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仲坤、***给付118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仲坤、***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王仲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仲坤、***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仲坤、***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800余元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浙L×××××、被执行人王仲坤名下浙L×××××牌车辆已查封,未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定海区弘生实际城南区27幢二单元603室的房产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定海区××新村××楼××室的房产已轮候查封,无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05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8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仲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仲坤、***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仲坤、***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及罚款措施,因无人员线索,拘留暂未实施。同时对被执行人***、王仲坤、***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王仲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1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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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李静杰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钱雪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