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执1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中豪国际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94364702。

法定代表人:施永权。

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范潭工业园区******织机构代码MA2B3QPX7。

法定代表人:邱德俊。

申请执行人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007620元(含诉讼费76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两次以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第一次发起的查询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最近一次的发起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1月20日,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多个银行开户,名下存款余额为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8.已调查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截至2021年1月21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3执19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青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