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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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692号



原告: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南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110699830015K。




法定代表人:邱龙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延,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中豪国际商业中心1幢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43647020。




法定代表人:施永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杭州星睿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寅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叶

书记员崔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