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鲲腾建筑有限公司、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财保114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鲲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567340700,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504。
法定代表人:杨晓莲,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莹莹,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43647020,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中豪国际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永权。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浙0109财保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1700000元内的财产。并对被告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银行201000184062565账户、×××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现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账户为公司基本账户,需缴纳员工社保及企业税金为由,申请本院对×××帐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银行帐号×××内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王丹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