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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财保114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鲲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567340700,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504。
法定代表人:杨晓莲,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莹莹,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43647020,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中豪国际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永权。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浙0109财保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1700000元内的财产。并对被告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银行201000184062565账户、×××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现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账户为公司基本账户,需缴纳员工社保及企业税金为由,申请本院对×××帐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联合银行帐号×××内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王丹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