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施永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施云鹏,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金额300000元,未执行到位30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洁宇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