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某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施永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施云鹏,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黄山**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金额300000元,未执行到位30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洁宇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雨薇